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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视艺术家协会
 

浙江电视艺术家协会简介

来源:中国视协    责编:宋亚丽

  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于1988年成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电视艺术家和电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电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电视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浙江省视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联合全省电视界,团结全省电视工作者,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电视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浙江省视协是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浙江省文联的管理及业务指导,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浙江省视协作为人民团体,肩负着在党的领导和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贯彻执行“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在我省电视艺术事业急速发展的过程中,浙江视协积极地投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紧密带领全体会员团结全省电视工作者为推动电视事业的兴旺发达,促进艺术进步,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简称浙江省视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电视艺术家和电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电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电视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浙江省视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联合全省电视界,团结全省电视工作者,致力于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电视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发展。

第三条 浙江省视协恪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根据人民团体自身特点和运作机制,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履行人民团体职责,发挥人民团体作用。

第四条 浙江省视协是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浙江省文联的管理及业务指导,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条 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英文全称是Zhejiang TV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ZTAA。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视协对会员具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

第七条 浙江省视协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同时,在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电视界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浙江省视协坚持面向基层和面向群众,组织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创作和采风活动。努力创作出一批集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深受群众喜爱的优秀电视艺术作品,为加快我省文化大省建设,构建和谐浙江作出贡献。

第九条 浙江省视协重视和加强电视艺术理论研究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开展学习、观摩、研讨、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浙江省视协加强评奖工作。规范评奖机制、改进评奖手段,通过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评奖活动和专业论文评选活动,激励创作繁荣,活跃理论、学术气氛,进一步提高我省电视作品质量和评论水平,发现和培养艺术新人,加强电视艺术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浙江省视协顺应文化体制改革和文艺事业发展的需求,通过规范行为、信息咨询、业务交流,人才培训、成果评价、推优评选等,不断扩大协会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浙江省视协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会员的劳动成果。

第十三条 浙江省视协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界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电视界团体和电视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浙江省视协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加强与世界各国电视机构、组织、单位及电视艺术家的联系和交流,扩大电视艺术民间的友好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扩大浙江电视的国际影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浙江省视协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在本省从事电视艺术创作、节目制作生产、管理,理论研究、评论、教育、编辑、出版、组织、经营等方面工作,有一定成就的电视艺术工作者,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或所在市电视艺术家协会推荐,并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由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即可成为会员(详见附件细则)。

第十七条 名誉会员。凡热心我省电视艺术事业,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海内外人土,赞成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会员介绍或有关部门推荐,经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授于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的下列单位和团体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⑴ 省、市、县电视播出机构,大型企业(产业集团),艺术教育机构及其它电视艺术机关单位;

  ⑵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浙江部队电视制作机构(单位);

  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积极参与电视节目策划、制作生产和发行的社会各类影视、文化传播、音像广告公司等;

  ⑷ 各市电视艺术家协会,是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

  ⑴ 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⑵ 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⑶ 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并享用本会所实施的有关待遇的权利;

  ⑷ 有要求协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作成果的权利及正当的经济权益;

  ⑸ 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⑴ 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⑵ 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坚持艺术创作和研究,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⑶ 维护本会权益;

  ⑷ 按时缴纳会费;

  ⑸ 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委托,代为负责联系在该单位的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不交纳会费(两年)或拒不参加本会要求参与的活动;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团体会员长期(一年)停止活动或自行解体或被依法取缔,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设立名誉或荣誉性的称号。理事会可设名誉主席、名誉顾问等职,由主席团聘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五年)。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民主推荐产生;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协会各项创作组织工作在本地、本单位的实施;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的经常的密切联系;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本届主席团。理事会议视工作需要,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代表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团体会员从其实际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和推举,再经代表大会履行选举程序。该理事因工作变动后,实行自然替补制(详见附件细则),由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其职责是:制订、审议、监督本会年度工作;审批入会申请;依据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入会条件推荐全国视协会员;审议、确认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换等事项;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可不驻会)。人选由主席团推举。秘书长和驻会副秘书长需报省文联审批后任职。非驻会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秘书处在省文联和协会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本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内设若干工作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程序。在本届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合提案要求本会终止,并得到本届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本会即终止活动。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视协经费的来源:政府拨款;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赞助;利息等。

浙江省视协经费用于: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编辑、发行协会刊物;省视协日常办公开支等。

第三十条 浙江省视协依法拥有团体资产。

浙江省视协团体资产的来源:会属文化产业实现的产业收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取得收益;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其他合法收益形成的资产。

浙江省视协团体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业、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视协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规定,并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视协的经费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视协章程自全省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全省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附:《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⑷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解释。

附件

关于《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⑷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细则

一、接受个人会员条件:

1、经正式评定为中级和中级以上职称的编剧、导演、演员、美工、摄像、灯光、音乐、剪辑、制片、配音、化妆等电视创作人员;电视技术、工程、编辑、记者、教育、理论、评论、广告、美术、生产、管理、经营、发行、资料、机房等方面的电视从业人员。

2、未评定职称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受为本会会员:

  ⑴ 长期从事电视工作,具有较大成绩,或任职于电视界的重要岗位者;

  ⑵ 拍摄或发表过较有影响的电视剧本、评论、研究的著作及外国电视和作品的翻译、编辑者;

  ⑶ 在若干部电视片中担任主创人员(包括主角或配角演员),其中有两部以上作品有较大影响者;

  ⑷ 从事电视社会活动,对本会有突出贡献者。

二、团体会员理事和主席团人员自然替补制

  浙江省视协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负责人因故变动工作岗位时,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或主席团人员不再担任团体会员领导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应推举新接任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接任,并报浙江省视协主席团认可。

三、会费

1、团体会员单位需缴纳团体会费;

2、个人会员:

会员会费五年一次性缴纳。

本细则与章程同时通过,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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