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挖掘和利用全国企业电视系统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确保全国企业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企业电视分会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家(简称专家),是指进入中国视协企业电视分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全国企业事业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库的建设和运作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参与全国企业电视系统行政管理战略决策研究;参与全国企业电视新闻业务研讨、评奖、培训、编辑、审核等业务;为企业电视工程改造、设备团购、技术方案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根据实际需要,分设行政管理、新闻业务、工程技术三个系列。
第三章 专家的任职条件及产生程序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热心企业电视工作。
(二)熟悉企业电视机构的行政管理、新闻业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行政管理系列:
担任企业电视分会理事以上(含理事)职务,并具有在企业电视系统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现任企业电视台台长;
(四)新闻业务系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新闻、政工、群文系列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者;
2、在本企业电视系统工作期间,获得全国级、部省级正规新闻节目评选获一等奖5次以上(含5次)的第一作者;
3、在本企业系统工作期间,在具有国家统一刊号的部省级报刊发表电视业务相关论文5篇,或在正规出版社出版电视业务专著1本以上(若与他人合著应为署名第一或第二作者)。
(三)工程技术系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有高级工程师以上(含高级工程师)职称;
2、本企业电视网络系统数字化改造工程的主要设计者或主要施工组织者;
3、企业分会理事以上(含理事)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七条:专家进入专家库入选程序为:
1、各会员台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条件确定人选、填写表格、台领导签署意见,公章验印,上报企业分会。
2、企业分会对各单位上报名单严格审查,无疑义者将上报中国视协批准备案。
3、由企业电视分会对符合规定条件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的权利
(一)根据分类,客观公正地对所涉业务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二)接受所涉分类业务的考察和培训。
(三)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抵制和揭发所涉分类业务活动过程中不公正、不正当行为。
(五)专家有要求退出专家库的权力,可提前1个月向企业电视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退出专家库,并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九条 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所涉分类业务的相关政策、法规。
(二)按时参加活动,对所涉分类业务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及时更新和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四)专家服从专家库的考核和管理。
(五)专家活动必须本人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对因故不能参加专家,应认真记录缺席理由。
(六)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须及时通知企业电视分会。
(七)专家库规定的其他有关专家的义务。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 中国视协企业电视分会负责专家库建设及专家的评聘管理工作。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记录专家业绩、信誉等相关信息,定期对专家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进行综合评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 专家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活动的。
(二)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不接受专家库考核和管理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专家服务原则上实行有偿制,企业电视分会或服务对象按有关规定或视情向专家支付服务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企业电视分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