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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中国电视金鹰奖章程

来源:中国视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电视艺术创作多出精品,表彰优秀电视艺术人才,繁荣电视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文联)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视协)联合主办两年一届的中国电视金鹰奖。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中办发【2005】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宣部《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到评奖的严肃、严格、严谨和公平、公开、公正,规范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倡导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以鼓励先进、表彰优秀的方式积极促进和推动中国电视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是由观众、中国视协会员与金鹰奖评委会评委共同参与评选的国家级电视艺术综合奖。
 
    第四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范围包括9个类别。即电视剧作品奖、电视剧演员奖、电视剧创作单项奖、电视文艺节目作品奖、电视纪录片作品奖、电视文艺和纪录片创作单项奖、动画片作品奖、电视形象宣传片(含公益广告片)作品奖、电视节目主持人奖。
 
    中国电视金鹰奖所设作品奖表彰电视作品制作单位,所设单项奖表彰电视作品主创人员。
 
    第二章  组织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文联和中国视协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每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组织金鹰奖评选和颁奖活动。
 
    组委会组织机构及人选由中国视协提名,报中国文联批准。
 
    第六条  组委会下设中国电视金鹰奖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视协),承办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  组委会负责组建中国电视金鹰奖各类奖项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金鹰奖评委会评委由电视艺术家、多界别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评委会组织机构及人选由组委会确定。
 
    评委会以实名投票方式对各奖项进行评选。
 
    评委人选实行定期轮换,每届更换三分之一。评委会实到人数过半,评选方为有效。当届参评作品的主创人员和电视主持人奖、各类单项奖的申报者不得担任评委会评委。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申报办法
 
    第八条  申报参加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报参评的各类电视作品,须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视制作单位制作;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在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播出过;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前尚未全部播出的,必须连续播完。
 
    (三) 申报参加各类单项奖评选的参评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 申报参加电视节目主持人奖的参评者应为具有两年以上主持经历的专业主持人(包括主持过文艺节目的新闻播音员),并经所属单位批准。
 
    第九条  申报中国电视金鹰奖作品奖及单项奖的播出要求。
 
    (一)对申报电视剧作品奖的播出要求,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即可申报。
 
    (1)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在中央电视台1套或8套播出过;
 
    (2)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在1家省级卫视频道晚8至10点时段内播出过;
 
    (3)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在10家省级地面频道晚8点至10点时段内播出过;
 
    (4)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在60家地(市)级地面频道晚8点至10点时段播出过。
 
    (二)对申报电视文艺节目作品奖的播出要求,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即可申报。
 
    (1)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在中央电视台任一频道播出过;
 
    (2)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在1家省级卫视频道播出过;
 
    (3)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在5家地(市)级频道播出过。
 
    (三)对申报电视纪录片作品奖、动画片作品奖和电视形象宣传片(含公益广告)作品奖的播出要求,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即可申报。
 
    (1)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在省级(含)以上电视台任一频道播出过;
 
    (2)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在5家地(市)级频道播出过。
 
    (四)单项奖参评候选者作品必须符合上述播出要求。
 
    第十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的报名受理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艺术家协会、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国视协中央电视台分会、中国视协新华社分会。
 
    报名受理单位核准参评条件后,将符合要求的参评作品及个人材料上报中国电视金鹰奖组委会办公室。中国电视金鹰奖组委会办公室确认报送材料有效后方可参加评选。
 
    如有优秀的作品漏报,中国电视金鹰奖组委会可作特别推荐。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一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的设奖数额按照中国文联转发的中宣部《关于中国电视金鹰奖调整奖项设置的批复》(中宣办发函【2008】8号),关于中国电视金鹰奖的批复中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奖项设置如下:
 
    (一)电视剧奖(共21个)
 
    ——最佳电视剧奖1个、优秀电视剧奖20个;
 
    (二)电视剧演员奖(共8个)
 
    ——观众喜爱的电视剧男演员奖4个、观众喜爱的电视剧女演员奖4个;
 
    (三)电视剧创作单项奖(共6个)
 
    ——最佳编剧奖1个、最佳导演奖1个、最佳摄像奖1个、最佳美术奖1个、最佳录音奖1个、最佳照明奖1个;
 
    (四)电视文艺节目奖(共11个)
 
    ——最佳文艺节目奖1个、优秀文艺节目奖10个;
 
    (五)电视纪录片奖(共11个)
 
    ——最佳纪录片奖1个、优秀纪录片奖10个;
 
    (六)电视文艺和纪录片创作单项奖(共5个)
 
    ——最佳文艺节目导演奖1个、最佳文艺节目摄像奖1个、
 
    最佳文艺节目美术奖1个、最佳电视纪录片编导奖1个、最佳电视纪录片摄像奖1个;
 
    (七)动画片奖(共5个)
 
    ——最佳动画片奖1个、优秀动画片奖4个;
 
    (八)电视形象宣传片奖(含公益广告片,共6个)
 
    ——最佳形象宣传片奖1个、优秀形象宣传片奖5个;
 
    (九)电视节目主持人奖(共6个)
 
    ——最佳电视节目男主持人奖1个、最佳电视节目女主持人奖1个、优秀电视节目主持人奖4个。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电视剧作品奖、电视文艺节目作品奖、电视纪录片作品奖的评选程序是:由观众、中国视协会员、金鹰奖评委会评委根据公布的作品候选名单,按照设奖数量的3倍比例分别进行投票,确定各类作品入选范围;按三方得分相加确定名次,决定获奖名次。若有并列,以观众票选排序为先。
 
    评委会有权向组委会建议最佳奖空缺。
 
    第十四条  电视剧演员奖评选方式是:观众、中国视协会员和金鹰奖评委会评委,分别对电视剧入围范围内的演员按照设奖数额的3倍比例分别进行投票,相加三方投票得分,确定获奖名次。若有并列,以观众票选排序为先。
 
    已三次以上荣获中国电视金鹰奖的电视剧演员,将不再参加评选。若当年度确有特别优秀的表演作品,组委会可授予其“电视表演艺术成就奖”。
 
    第十五条  电视剧、电视文艺与纪录片创作单项奖评选方式是:中国视协会员和金鹰奖评委会评委,在电视剧、电视文艺节目和纪录片作品奖入围范围内,按照设奖数额的3倍比例分别进行投票,相加二方投票得分,确定获奖名次。若有并列,以中国视协会员票选排序为先。
 
    第十六条  动画片、电视形象宣传片(含公益广告)作品奖评选方式是:中国视协会员和金鹰奖评委会评委,按设奖数额的3倍比例分别进行投票,相加二方得票得分,确定获奖名次。若有并列,以中国视协会员票选排序为先。
 
    第十七条  电视节目主持人评选方式是:观众、中国视协会员和金鹰奖评委会评委,按设奖数额的3倍比例分别对全部候选主持人进行投票,相加三方投票得分,确定获奖名次。若有并列,以观众票选排序为先。
 
    第十八条  投票渠道
 
    中国电视金鹰奖投票渠道为互联网投票和手机短信投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参加投票评选活动。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如是节目候选机构或候选个人将取消本届参评资格;作为投票者将取消本届投票资格。
 
    第十九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过程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结果由组委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颁奖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组委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中国电视金鹰奖奖杯、奖金及证书;向获得提名的单位和个人颁发中国电视金鹰奖提名奖证书。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所需经费向社会筹集,由中国视协管理、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视协根据本章程制定《中国电视金鹰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视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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